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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06]85号
关于做好2006年龙泉驿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对象
龙泉驿区以外到本区范围内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职责
(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在5月18日以前完成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IC卡暂住证的办理。
(二)龙泉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政策确认和发放《劳动合同书》。
(三)龙泉驿区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为其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出具由龙泉驿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龙泉驿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并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暂住在本区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为其子女申请到本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2006年5月9日—6月8日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办理子女入(转)学申请: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书》(到龙泉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鉴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于2006年5月15日前在本区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的原籍农业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出具由龙泉驿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龙泉驿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开具的《龙泉驿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家长,于2006年6月7—9日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登记(非毕业年级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转学的,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三)本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收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于2006年9月5日前将本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转)学名单签章后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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