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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及区教育局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和全区教育工作奋斗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九年制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第三条 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教育局行政审定。
第四条 对目标和目标督查的考核,年终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教育局领导带队,会同局纪检组成员、业务科室负责人、部分专(兼)职督学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上级党委、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专项目标;教育局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学校创优争先工作;目标督查工作。
第二章 计 分
第六条 目标考核及督查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
小学、九至十二年制学校“单设目标”75分; “共同目标”10分; 加分15分。
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教中心“单设目标”78分;“共同目标”10分;加分12分。
实得加分=考核加分×加分系数(12分或15分除以最高加分)
第七条 总得分=“单设目标”得分+“共同目标”得分+实得加分。
第三章 加 分
第八条 完成专项目标每项加2分。
第九条 完成教育局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每项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荣获教育部及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区教育局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以“龙泉驿区”、“龙泉驿区教育局”名义,荣获教育部及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表彰的,加分在上述同类分值上加倍。同一项内容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加分:工作具有开创性,在全区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经考核小组考核,并报区教育局认定后,按项加0.5分, 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十二条 完成目标管理督查工作加分
(一)认真完成区府、区教育局议决事项(以教育督导室督办通知和学校办结报告为准),推动决策落到实处的,按项加0.5分,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二)学校教育目标分解及时,有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奖惩逗硬,有专人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年终有总结的加0.5分。
第四章 减 分
第十三条 “单项目标”和“共同目标”中的各项子目标,完成目标值的50%以下,其项目基本分扣完;完成目标值的50%(含50%)以上的,其项目基本分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第十四条 学校受到教育部及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区教育局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4分、3分、2分、1分,同项目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十五条 未完成专项目标每项扣2分,未完成教育局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每项扣0.5分。
第十六条 未完成目标管理督查工作扣分:区府、区教育局议决事项、纳入全区教育重点督查工作内容的项目未落到实处的分别按件扣0.5分;教育目标分解不及时、无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奖惩不逗硬,无专人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年终无总结的扣0.5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主要教育工作目标,由学校提前书面报教育督导室并经教育局班子研究同意后,考核时可不减分。
第十八条 对其他特殊情况需扣分的,由教育督导室提出,报区教育局审定。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奖励
(一)根据考核结果,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九至十二制学校、初级中学、中心小学校五类,对完成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学校,由区教育局授予目标完成优秀学校。
(二)目标完成优秀学校的条件:
1、完成“一票否决”的目标;
2、年度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排名处前三分之二以内;
同时合符以上两个条件,在同类学校中,考核分数从高到低,前30%的学校,为目标完成优秀学校;余下的学校,同时合符以上两个条件,在同类学校中,考核结果比上年度考核名次有所上升或保持,再确定前20%学校,为完成工作目标优秀学校。
第二十条 惩罚
年度目标年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学校,扣减学校主要领导年终奖的50%;得分在75分以下的学校,取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年终奖。
第二十一条 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学校,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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