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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一、申请。举办者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向属地街办、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1、《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表》;2、《成都市幼儿园申报材料及表格》;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幼儿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场地证明文件(龙泉驿区房屋安全鉴定书);5、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园长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学历证书等);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章程和发展规划;7、《龙泉驿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8、《龙泉驿区卫生许可证》;9、教职员工《健康证》、《体检证》。
(材料1、2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
二、受理。属地街办、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初审合格后签署审批意见,由举办者将书面材料报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组织复核。
承诺时限: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
四、发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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