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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一帖“治标之药”
[ 2008-7-1 17:17:00 | By: 寻梦 ]
 

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一帖“治标之药”

     地震,震出了“范跑跑事件”,如今,“范跑跑”被开除了。而且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也欲加上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款。仿佛一切都在顺理成章地进行和完善中,但我认为这只是一帖“治标之药”,故有以下10点分析,与博友共同探讨:

     1、范跑跑只是一个“个例”,由于该事件的出现,教育部门是否有必要急匆匆地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如果需要马上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保护学生安全”例入其中,那就是证明对过去关于”老师应该保护学生”这样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否定,也说明过去老师只是一个“教书匠”,保护学生是另外一档子事,或者“保护”和“不保护”,完全是一件随便老师自己去操作的事。

     3、如果需要把”保护学生安全”写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中,就证明了“范跑跑行为”,是在《新规范》出台之前的事情,是在没有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下而“跑”,完全是应该的、正当的、甚至是正确的,就意味着根本不应该得到谴责,更无须开除。

    4、如果眼前把“保护学生安全”写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意味着过去对老师的教育,只是没有规范而已,却没有去深层次地去剖析,“范跑跑现象”的产生,是一个加强教师责任意识和职业意识的大事,是老师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问题。仿佛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

    5、虽然把“保护学生安全”写进新的《规范》,从表面看确实是件好事情,孰不知道其操作性很复杂,有着瞬间万变的现象,因为有许多事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性,不可能按照人的意志走。就像本次地震,如果面对随时垮塌的房屋,非要老师冲进去,牺牲老师救学生、还是师生“同归于尽”才算是履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有学生掉河里,这名不会游泳的老师怎么办?

    6、出了一个“范跑泡”,就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一些有争论的现象写入新《规范》,那么,许多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否也应该把某些已经成为公认的行为、意识和现象,重新进行修改呢?譬如:导游道德规范,是否应该增加导游保护游客,单位部门的规范,是否应该增加领导保护职工、甚至公民道德规范,应该增加家长保护孩子呢?

    7、学生是未成年人,已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社会都应该保护他们,而作为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道理。而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再加上一条,是否意味意味着画蛇添足。或者说把保护孩子的“法律”反而降级成了“规范”。

    8、作为全国的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自觉地在履行和担负着“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如今再出台一个明确的《保护学生安全》说法,老师们又是如何理解,对他们长期所做的工作,究竟是肯定?还是否定?

    9、作为教育部门,如果是因为范跑跑事件而出台这个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存在着一劳永逸的心态,仿佛而把这个皮球踢给了全国的中小学教师,意思就是“现在我们已经规范了”。而没有从作为一个教育管理部门,查找一下对教师精神世界的教育和管理。

    10、如果如今出台了这个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际上既为范跑跑开脱这种不应该的现象,同时有可能让那所开除范跑的学校惹上”官司”。既然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没有规定我一定要保护学生安全,那学校凭什么开除我。这不是一着“顾此失彼”的败棋吗?

     因此,我认为,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保护学生安全,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后,是每一所学校老师都应该担负起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增加这条内容,把规范制订得更详细、更实际一点,确实没有错,老百姓也十分赞赏。但是我总感觉到有点是“治标之药”的味道,关键是作为教育部门,应该在全国教师队伍中,对职业道德和什么是“师德”进行一次大讨论,真正从思想深处树立高尚的师德和保护学生的观念,并不在于加上1条或者2条新规定。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供广大博友探讨,不知然否?
 
 
  • 标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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